2026-03-12
申请人景武拟根据被继承人景嘉魁(生前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2202199713)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继承其遗留的财产,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本处已依法予以受理,并指派公证员熊俞伊承办该公证。为查明该公证的相关法律事实,维护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依规出具公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请持有被继承人景嘉魁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于2016年9月30日以后订立的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和被继承人景嘉魁的债权人向本处提交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申报债权。
二、请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向本处申报权利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请认为申请人景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向本处申报权利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继承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请于十个工作日内(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以书面形式向本处(联系人:熊俞伊,电话:13980553088;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3号二楼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报权利,本处将依法予以审查。
特此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二〇二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